菏澤商標申請去哪里辦理注冊?
所謂“優(yōu)先權”是指菏澤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其菏澤商標注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yōu)先權。菏澤商標注冊申請的優(yōu)先權原則是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xié)議規(guī)定的一項重要原則。具體通過是:任何人或者其有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lián)盟某一國正式提出菏澤商標注冊申請的,自第一次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在其他國家提出的統(tǒng)一菏澤商標注冊申請享有優(yōu)先權。如某企業(yè)2004年3月1日在中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菏澤商標申請然后2004年5月30日又在其他成員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根據(jù)優(yōu)先權的原則,某企業(yè)在成員國的菏澤商標申請日期就不是2004年5月30日,而是第一次在中國申請的日期2004年3月1日。因為許多國家菏澤商標注冊都實行申請在先原則,所以申請日期的提前對確定商標權利有重要意義。
“相同商標”是指文字、圖形、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等構成要素組成的兩個商標,在視覺上無差別,或差別細微的商標。如同為“海鷗”的商標,且使用字體相同,這種情況當然屬于相同商標;再如兩商標為相同圖形的鳳凰,一個尾部有5根羽毛,一個尾部有8根羽毛。且羽毛形狀相同,這種情況當然也屬于相同商標。實踐中,發(fā)生侵權行為的兩商標是相同商標的情況比較少,大多數(shù)是使用近似商標構成侵權。相同商標和近似商標同樣是菏澤商標注冊、使用、保護中的一個重要概念,由其對是否屬于近似商標的判定,使人頭痛感覺十分不易掌握。但這又是認定商標是否侵權的第一到程序,所以必須了解、掌握這個十分重要的概念。“近似商標”是指文字、數(shù)字、圖形、三維標志或顏色組合等商標的構成要素的發(fā)音、視覺、含義或排列順序及整體結構上雖有一定區(qū)別,但又使人難以區(qū)分,容易產生混淆的商標。
所謂偽造是指沒有權利,但用不當手段制造《菏澤商標注冊證》以達到欺騙目的的行為;所謂變造是指通過篡改菏澤商標注冊證中的登記事項來達到欺騙目的的行為。我國《刑法》在擾亂公共秩序罪一章中第280規(guī)定了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即犯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偽造、變造《菏澤商標注冊證》并用于招搖撞騙或其他犯罪活動的,應按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目前,我國在菏澤商標注冊申請中實行的是“一表一類一商標”,即申請人填寫一份申請表,只能在45個大類中的某一個大類上注冊一件商標,超過一個類別的其他商品,則應另行填寫一份申請書。也就是說,一件商標要在幾個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就需要提交幾份申請書,而不能把幾個類別的商品填寫在一份申請書上。如要在第3大類、第5大類、第30大類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天府”文字商標,就應提交3份菏澤商標申請書。
在商標執(zhí)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對該條款中的“更換”一詞持擴大解釋的觀點,認為“更換”一詞并非僅指行為人撤換掉原注冊商標然后換上自己的商標,更換的形式不但應該包括原來貼附的注冊商標被行為人用自己的商標覆蓋或者用第三人的商標更換或者掩蓋(根據(jù)是否經過第三人同意又可分為兩種情形),菏澤商標申請還應當包括消除原注冊商標而不再重新加貼任何商標或者將帶有原注冊商標的商品重新進行分裝或包裝并加貼自己或他人商標等多種情況。這幾種行為的共同點就是未經菏澤商標注冊人許可或同意而使其喪失了向消費者展示商標的權利和提高商標美譽度的機會,與《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所規(guī)制的反向假冒行為并無實質上的區(qū)別。
商標是商品生產者、服務的提供者為使自己生產銷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務與他人生產銷售的同類商品和提供服務區(qū)別開來,而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記。商標的目的在于區(qū)分不同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服務的提供者,這也是商標法為注冊商標提供保護的出發(fā)點。為此商標法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這也是賦予商標專用權人的禁止權。但這一權利不能推而至極,商標權本身存在著合理使用的限制。莊寨家政商標的合理使用就是指將他人的注冊商標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善意地作敘述性的使用。這種合理使用是對商標專用權人權利的限制,同時也是商標合理使用的特點或稱構成要件。被限制權利的商標專用權人的商標是其基本含義具有極大普遍適用性的詞匯。文字商標除了具有獨特性的詞匯構成外,大量的是一些普通詞匯。前者如“海信”、“全聚德”,后者如“家庭”、“三峽”及其他地名商標。這些詞匯在日常生活中具有普遍認同的含義,且已經成為社會公共財富被廣泛使用著,在表達其原有含義使用時,具有不可替代性。當要表示家庭這一社會基本細胞時,只能使用家庭。表示三峽這一地名時,只能使用三峽。因此確定是否是公眾通用詞匯,就顯得十分重要。從范圍上看應該是在全國范圍,因為商標是全國范圍內有效的;在受眾范圍應是普通的消費大眾。這是商標合理使用的前提。
合理使用行為看起來與商標淡化的違法行為很相似。但仔細分析上述的條件或稱構成要件后,會發(fā)現(xiàn)二者具有不同的特點。無論從范圍還是主觀要件上均有很大的不同。反商標淡化法專家也認為“通用的或者描述性的標識”不構成商標淡化,使用“非常普遍被廣泛使用或者使用幾乎沒有其他同義詞替代的詞匯”不視為商標淡化的近似使用。商標合理使用既合乎公平原則,又有相應的法理支持,同時又不違背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商標的合理使用的理論依據(jù)是對商標權的限制。權利,菏澤商標申請尤其是知識產權的限制則為商標的合理使用提供充分的理論支持。民事權利本身就不是毫無限制的,知識產權是在前人科學技術、文學藝術成果的基礎上取得的,其權利的限制更多。而以社會上廣泛使用的詞匯作商標后,若被毫無限制地壟斷,使社會公眾不能使用,則有違社會公共利益,與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不相一致。就社會廣泛使用具有普遍意義的詞匯來說,其作為商標,本身顯著性就不強,取得了商標權對其限制亦應更多一些。
馳名商標是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jù)企業(yè)的申請,官方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在中國國內為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或者使用時,都將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而且“馳名商標”持有企業(yè)的公司名以及網(wǎng)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標的格外法律保護。馳名商標能夠為企業(yè)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有利于企業(yè)在市場經濟中鞏固地位,對抗惡意搶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標影響等一系列問題,因此,中國企業(yè)紛紛申請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所謂的馳名商標,是相對所涉及的侵權糾紛而言的,其被作為馳名商標而被保護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圍和強度的。在這一個糾紛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權糾紛中也享受馳名商標的待遇。更不等于在任何時候和范圍內都受到特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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